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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考试练习题:宪法之选举制度
来源: | 作者:dw-100 | 发布时间: 2017-07-14 | 18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2017事业单位法律考试练习题《宪法之选举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的,作为万法之母法的宪法,里面有一个选举制度,对此制度的作用掌握好对宪法类的知识学习有着很大的帮助。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规定,我国现行的选举法是 1979 年通过的,至今又经过了五次修改,尤其是 2010 年的选举法第五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选举的民主原则与程序。我国的选举制度主要贯彻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民主原则。
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享有选举权的人的广泛性。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的普遍性决定了我国 的人民代表入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投票,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它包含两方面内涵: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即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每一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相等。长期以来,我国在实行“一人一票”原则的同时,对城市与农村之间规定了分配代表名额的不同人口比例。2010 年选举法修改的核心内容就是废弃城乡不平等的“4:1 条款”,实现城乡“同票同权”。依据选举法的新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了农民的政治平等权,进而完善了我国选举的平等原则。新选举法所体现的选举平等,包含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间接选举就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上一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完备的一种选举方式,但是它的全面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目前,我国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而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直 接选举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
第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和投票,不签署自己的姓名,不向他人公开。它使选民能够排 除外来干扰,自主地选举自己信赖的人担任代表。为保障选举的秘密,选举法新增规定:“选举时 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第五,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都有权依照法定 程序罢免自己选举的代表。这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管理 国家的权利,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题:下列哪个地方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的模式的是( )。 A.乡级选举 B.县级选举 C.市级选举 D.省级选举
本题答案为AB。原因就是在基本原则里明确指出县乡两级是直接选举,县级以上是间接选举。由此可以发现做对选举制度的题目一定要掌握好他的基本原则从而应对各种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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